黄河流域博物馆联盟章程
发布日期:2020-01-17 信息来源:河南博物院

(讨论稿)

黄河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为推进黄河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弘扬,挖掘黄河文化蕴含的时代价值,搭建黄河流域博物馆交流合作的平台,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是由青海省博物馆、四川博物院、甘肃省博物馆、宁夏回族自治区博物馆、内蒙古博物院、陕西历史博物馆、山西博物院、河南博物院、山东博物馆共同发起,由黄河流域各博物馆自愿加入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联合体。

第二条 本联盟旨在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促进联盟成员单位间的交流与合作,是黄河流域博物馆交流、合作的服务平台和协调机构。

第三条 联盟接受当地文物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联盟业务范围为:

(一)组织开展黄河文化研究、宣传、保护、展示、利用等活动,全方位、多视角诠释黄河文化的物质内涵、精神实质和时代价值,扩大黄河文化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加强联盟成员间人员培训、学术研究、展览合作、社教推广、文创开发等交流与合作,促进共同发展,推动黄河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弘扬;

(三)符合联盟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成员

第五条 联盟成员为团体成员。承认、拥护联盟章程并符合成员条件者,可提出入盟申请,经批准后即为联盟成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联盟成员须具备以下资格:

(一)拥护联盟的章程,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二)从事、支持黄河文化保护、传承与弘扬事业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其他相关机构;

(三)首届成员单位由联盟发起单位共同提名产生。

第七条 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填报提交入盟申请表;

(二)经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报发起单位集体表决,通过后即可入盟。

第四章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成员权利

(一)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盟的活动,优先获取联盟的相关资料与信息;

(三)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包括陈列展览、考察交流、人员培训等活动;

(四)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经联盟授权,可代表联盟参加有关活动;

(六)联盟成员间可横向开展交流与合作;

(七)入盟自愿,退盟自由。成员退出应出具书面通知,及时告知联盟。

第九条 成员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的章程;

(二)执行联盟成员大会决议,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

(三)支持并积极参加联盟活动,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四)向联盟提供信息、资源及相关资料;

(五)向联盟其他成员提供参观、考察、研究、交流的便利。

第十条 联盟成员的地位平等,按照联盟章程和其他协议约定分享权益和承担义务,形成共同发展、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联盟是开放性组织,根据发起单位集体决议可吸收联盟所需要的单位加入。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发起单位集体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成员大会,联盟成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联盟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大会每2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发起单位集体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联盟由九家发起单位共同推选召集单位,每二年一届。原则上由召集单位每年组织举办黄河流域博物馆联盟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年会及学术研讨会主办方为“黄河流域博物馆联盟”。联盟设秘书处,由召集单位推荐秘书长人选。

第十七条 发起单位在联盟成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工作,对联盟成员大会负责。

发起单位职责如下:

(一)执行联盟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联盟成员大会;

(三)向联盟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修改联盟章程,制订有关条款的实施细则;

(五)向联盟成员及相关博物馆、文化团体推介文化交流项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发起单位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联盟召集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发起单位会议、联盟成员大会;

(二)执行联盟成员大会、发起单位会议的决议;

(三)向联盟成员大会、发起单位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联盟各成员单位和相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组织实施成员单位间的业务交流活动;

(二)向联盟发起单位提出建议,管理、保存好联盟的相关活动资料;

(三)定期完成《联盟通讯》的编辑、报送等工作;

(四)联络联盟成员单位及相关机构;

(五)处理联盟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发起单位集体表决通过后报联盟成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表决通过后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到联盟各成员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联盟,联盟可根据本章程制订章程有关条款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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