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概览

河南博物院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五章 职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河南博物院(以下简称本院)依法办院、科学发展,规范本院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博物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院名称为河南博物院(英文名称为Henan Museum)。本院住所是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8号。

第三条 本院的举办单位是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本院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院的宗旨是遵循“发扬固有文化,提倡学术研究,增长民众知识,促进社会文明”和“社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通过对中原古代历史文化可移动物质遗产、当代重要历史文化见证物和艺术品为重点的收藏,探究中原以及华夏历史文明的发展历程、特色和规律,并通过有序的展示和各种教育活动,促进民众对传统文化的认知,达到传承与创新的目的。同时通过广泛的宣传与展览交流,拓展公众的文化艺术视野和素养,扩大中原文明的传播与影响。

第六条 本院的业务范围是:

(一)调查、征集和保管以中原历史文化为主的可移动文化遗产和艺术品,对藏品进行有效的保护、管理和依法处置;

(二)对藏品进行鉴定研究,通过与藏品相关的历史学、考古学、艺术史等的研究提升对藏品以及华夏历史文化的认识。通过对博物馆相关学科研究,提升本院的管理水平和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编辑出版《中原文物》期刊和各类科研书籍,搭建科研平台;

(三)举办以河南历史文化为主题的常设展,定期、不定期举办各类临时展览,加强与国际、国内博物馆及文博、科研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和推出以历史、文化和艺术为主题的展览;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发挥博物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

(五)研究和开发具有本院及区域文化特色的文化产品,出版各类普及读物,并为公众提供各类纪念类、实用类文化产品和历史文化相关读物,满足公众把博物馆带回家和增长文博知识的愿望,扩大中原历史文化传播渠道;

(六)加强网络资源和数字化信息体系建设,利用网络公共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及时快捷的博物馆公共文化信息;

(七)严格执行博物馆的安全防护规范,做好全院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文物、人员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八)发挥河南博物院业务优势,开展各类业务培训,提升员工业务能力,培养行业人员;

(九)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他业务工作。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七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院理事会;

(三)向本院理事会委派理事代表;

(四)提名和任免本院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五)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本院党委书记、院长及管理层;

(六)审核、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监督本院工作运行;

(八)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九)支持理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八条 本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本院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九条 理事会由11—15名(单数)理事组成。主要包括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代表、河南省文物局代表、省有关机构代表、本院管理层代表、文博专家、社会知名人士代表、社会公众代表、企业界代表及本院职工代表。

第十条 理事采用选任制或委任制的形式,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联络、会议组织、会议记录、日常文稿起草、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秘书处人员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审议本院章程,提出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院事业发展规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监督计划的执行,确保本院的使命、宗旨和目的的持续性;

(三)根据博物馆的使命和宗旨提供相应支持,促进本院与社会各界的沟通,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本院的各项业务活动,确保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

(四)审议本院的工作报告、内部薪酬分配方案、财务预算和财务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为本院的业务开展,发动社会资源,积极筹措政府与社会资金,保证本院的财务稳定、正常运行和事业发展。

(六)审议本院机制体制改革及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确保有充足的人员实施本院的各项功能;

(七)审议本院内部主要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八)监督本院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审议并聘任名誉理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理事会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通过本院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决策和监督权,支持管理层工作,不直接参与本院管理。

第十四条 本院院长是本院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院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重大事项和决议按管理权限,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第一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组织;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举办单位和本届理事会共同组织,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举办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派的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社会人士(民营企业除外)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第十八条 理事为不授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因理事资格在本院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食宿、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院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担任理事所需的相关知识和能力,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在所属领域拥有较高的资历和声望,能客观、独立地表达专业意见;

(三)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维护本院的权益和社会声誉,能根据本院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院开展的业务活动情况具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二)及时向本院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院事业发展;

(三)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在理事会授权下代表本院开展有关社会活动;

(五)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院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院正常运行;(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四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四)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院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及本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由于工作变动,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六条 增补理事需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补充并委任。新提名的增补理事,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选,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设执行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院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五)监督各理事履职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执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协助理事长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执行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定期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开前十日内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理事会会议需要表决的重大事项,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本院章程;

(二)审议本院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重大财务事项、内部薪酬分配方案、内设机构设置方案;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审议本院管理层的任免并提出意见;

(四)审议决定本院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相关材料书面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议题根据本章程及工作需要确定。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须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在审议各项议题前,应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事关本院发展的重大事项,理事会要与管理层、党组织、工会等充分沟通,重大专业事项应向有关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咨询。

第三十六条 涉及本院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应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理事会在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涉及本院机构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理事会作出决定前,应征得院党委研究同意。

第三十七条 如有必要,经理事长同意,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以阐明具体事项。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院重要档案妥善保存。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有权申请查阅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理事会会议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院章程规定,致使本院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四十二条 本院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院党委书记、院长及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组成,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接受理事会监督,为理事会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四十三条 本院党委书记、院长、副院长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任免,根据干部任免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任免。其中在征求意见阶段,须通过理事会审议,听取理事会意见。

第四十四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日常业务活动;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依法、依规组织日常开放和观众参观,保障文物、设施和观众的安全;

(五)负责日常运行管理,按照相关条例,做好本院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岗位晋升和管理等工作;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陈列展览、藏品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八)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院长经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院日常业务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作计划、规划;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组织有关工作的开展;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职工

第四十六条 本院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七条 本院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院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

第四十八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荣誉称号等;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院章程、制度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本院声誉,维护本院利益,遵守本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院章程、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条 本院的资产及相关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院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馆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五十二条 本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三条 本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院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院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院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理事会换届和本院法定代表人离任,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本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理事会通过的本院事业发展规划;

(二)本院的机构设置、宗旨和业务范围、年度工作报告等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

(三)本院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四)本院章程及修改情况;

(五)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九条 本院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院所有藏品,应由举办单位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六十二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三条 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单位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河南博物院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月2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2021年12月20日理事会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