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行石斗
文物名片

粮行石斗,青石质,清代,长方形,通长94厘米,宽57厘米,高31.5厘米,现存于内乡县衙博物馆。

深度品鉴

粮行石斗于1986年在内乡县衙县丞衙院内(当时的内乡县公安局院内)一水池旁发现。经清洗拓印,正面左侧一平面内有“道光十六年(1836年)六月十五日。行内升斗不足者,除禀官究责外,罚钱一千文,行头胡德校准行斗,永以为式”的楷书铭文40字(图1)。右侧距边棱约30厘米处有一直径约5厘米的椭圆形孔,使用时塞实该孔倒入交易粮食,退出时取出堵塞物粮食流入盛粮器物中。

该石斗内口长69厘米,宽35厘米,深16厘米,计算容积约为38640立方厘米,经实测,能容普通小麦29.4公斤,基本符合清代河南宛西一带使用的50斤小麦为1斗的容量。然而,仔细观察此斗,制作粗糙,四壁厚薄不等,上口左侧自左至右三分之一处又有稍低于右侧约2毫米之状,显然这是在反复校准时所为。

推测制作此斗的原因,可能是当时粮食市场交易混乱,斗的标准不一,常出现贸易纠纷等现象。粮行头目胡德呈请知县选择一只民间使用的标准斗(25斤),按2次计量所容小麦50斤作为通用斗。与其做一只容易损坏的木斗,且容易作弊,不如做一只石斗(重约百余公斤),不易移动,不易摇晃,也不易损坏,并刻上行规公约共同遵守,使其在市场上起到“公平秤(斗)”的作用。使用时用一个叫做“概”的木板荡平,是盈是亏,是多是少,一目了然。该石斗的制作,对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打击不法商贩,维护百姓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这是清代内乡县度量衡法制管理中的一项创造。

在1991年召开的首届内乡县衙学术研讨会上,此斗引起了著名文物鉴定专家、全国文物鉴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史树青等专家的高度重视。他们一致说:“复核斗为石质,这在全国实属罕见”。2009年2月邓学忠先生在《清道光内乡校准石斗》一文中称:“这方道光石斗蕴含着朴素的物理原理,是以自然物为基础建立度量衡标准史上的又一实证[1]”。由此可见,这方粮行石斗为清代与现代度量衡的对比提供了依据,作为一个中国计量发展史上的独特实物例证,具有重要的文物保存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

文化解读

斗,是中国量器体系中的重要容量单位,已有数千年的历史。在朝代更替和历史变迁中,它与升、斛、石等容量单位的量制也经历了由小到大、由混乱到统一,直至标准规范的演变过程。

秦代之前,量器的名称复杂且不统一,“一手之盛谓之溢,两手谓之掬”就是中国古代最早的测定容量的方法,溢和掬都是最原始的容量单位。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的容量单位都不相同,如齐国的容量单位有豆、区、釜、钟。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后,将容量单位规定为斛、斗、升三种,即1斛=10斗;1斗=10升。经实物测算,秦代的1升相当于今天的202.15毫升。汉代律历学家刘歆在《汉书·律历志》中对容量单位作了系统的整理,命名为龠、合、升、斗、斛五量,其换算关系为:1斛=10斗,1斗=10升,1升=10合,1合=2龠。当时的1升约相当于今天的200毫升。隋唐时期,升有大小之分,小升约相当于今天的200毫升,而大升约相当于今天的600毫升。宋代开始,将原先1斛10斗的换算关系改为1斛5斗,同时在斛之上增加了“石”这一容量单位,1石等于2斛。根据史料和文献记载推算,宋朝每升合今670毫升,元代每升合今950毫升,明代每升合今987毫升,清代每升合今1035毫升。从秦至清两千多年间,量器的容量由每升200毫升增大到1000多毫升,增长了4倍多[2]

那么,内乡县衙的粮行石斗被称为校准石斗,是否与清廷颁布的斗的形状和量值相吻合呢?

图1  清代户部标准铁斛

《清会典户部》颁布的标准量器为铁铸的升、斗、斛,而民间一般则为木制器具。《律吕正义·权量表》记载:量制,形方,以寸为法定容积之率。升,三十一寸六百分,面底方四寸,深一寸九分七毫;斗,方积三百一十六寸,面底方八寸,深四寸九分三厘七毫五丝;斛,方积一千五百八十寸,面方六寸六分,底方一尺六寸,深一尺一寸七分(图2)。其尺度,每尺合今约32厘米,1立方寸约合32.768立方厘米、1升约合1035.5立方厘米、1斗约合10355立方厘米、1斛(5斗)约合51775立方厘米、1石为2斛约合103550立方厘米,一石可容小麦134.5公斤[3]

然而,这件名为“行斗”的器物,与清代官方颁布的升、斗、斛等量制相比,都不相同,是清代官方斗容积的3.73倍、斛容量的四分之三,也就是说,此物非斛、非斗、非官造、非官量。为什么这件非斛、非斗的器物却要叫做“石斗”呢,原来在宛西一

图2  清宛西地区木质升斗

带即今内乡、西峡、淅川、邓州、镇平等县,习惯于将衡制(斤、两)和量制(升、斗)交叉使用,一般以较纯正的小麦5斤定为1升的容量,10升为1斗,10斗为1石。另外,可能是为方便操作的原因,又将实用斗定为5升斗,即25斤(图3),实用斗量两次方为1斗[4]

比较研究

在度量衡发展史上,历代统治者都制定了严格的检定制度,对升、斗、斛等量器的制作、计量、管理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商鞅进行第二次变法后,颁布了统一度量衡的命令,亲自监制了一批度量衡标准器具发至全国各地。现存于上海博物馆的商鞅铜方升(图3),便是证经补史的珍贵实物资料。该器全长18.7厘米,内口长12.4厘米,宽6.9厘米,深2.3厘米。器壁三面及底部均有刻铭,左侧刻“十八年,齐□卿大夫众来聘,冬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爰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寸)壹为升。”器壁与柄把相对科“重权”二字。底部刻“廿六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立号为皇帝,乃诏丞相状、绾,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该器是商鞅任“大良造”时所颁发的标准量器。底部加刻秦始皇二十六年诏书,证明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仍以商鞅所规定的制度和标准统一全国的度量衡。秦二世时继续统一度量衡,量器的形制除了长方形铜升外,小型铜量多呈椭圆形,量值分别为1/2斗量、1/3斗量和1/4斗量。《墨子·杂守》中记载,当时的军队分配粮食就是以斗为基本单位,共分五等,按定量发给[5]

图3 商鞅铜方升

汉代继承和发展了秦代的度量衡制度。对度量衡的材质也做了明确的规定。《汉书·律历志》中记载:“凡律度量衡用铜者,名自名也,所以同天下,齐风俗也。铜为物之至精,不为燥湿寒暑变其节,不为风雨暴露改其形”。可见青铜是当时制器的上等材料,事实上所能完好保存至今的度量衡器,也确实多为青铜制品。今藏台北故宫博物院的“新莽嘉量”(图4、5),就是一件五量合一的铜制标准量器。量器的主体部分是一个大圆柱体,近下端有底,底上方是斛量,下方是斗量;右侧是一个小圆柱体,为升量;器底在下沿,右侧也是一个小圆柱体,上为合(ge)量;底在中端,下为龠;故斛、升、合三量口朝上,斗、龠二量口朝下。汉代新莽“始建国”时,遵从旧制,重铸度量器,称之为“嘉量”。其中,“嘉”是好的意思,“嘉量”就是指这是当时的标准量器。新莽嘉量 是公元9年制造的标准量器,通过对器物和铭文的研究和测量,还可以得出度量衡三者的单位量值,在中国度量衡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图4  新莽嘉量

图5  新莽嘉量横截图

《明会典》中汇集了历年有 关度量衡器制造、管理等典章制度,仅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到嘉靖末年(公元1566年)的近200年间,共颁布有关度量衡法令17次[5]。明朝官方使用的度量衡器在中央由工部统一制造,由负责钱粮的户部颁发使用。现存于中国历史博物馆的明代成化兵子铜斗(图6),是目前仅存的明代官制度量衡容器据测量,实测其容量为9635毫升。    

图6  明成化兵子铜斗

清代康熙皇帝亲自主持编纂了《数理精蕴》,其中所列度量衡表以尺度定容量和重量,即:铁升、斗、斛,以寸法定容积之准。升方三十一寸六百分,斗方三百一十六寸,斛方一千五百八十寸,两斛为石,方三千一百六十寸。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可知,历代统治阶级都十分重视量器的制作、规范与管理,其材质、容量、检定制度也随着时代更替而不断变化。就材质而言,铜的使用一直占据主体地位,陶器在战国时使用,清朝和民国出现了铁质、木制量器,石材做量器实属罕见。就容量而言,由于计量标准不统一,造成诸多不便,因此历朝历代都尽量实现计量标准的相对统一,从而利于社会发展。就检定制度而言,从秦朝开始,就逐步建立检定制度,并且为后世沿用,利于维护统治权威。就量器的体系而言,斗这一计量单位始终是作为主体存在,因其重量适中,在日常交易、购买和储存、计量粮食上有着重量上的独特优势,发挥了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内乡县衙现存的石斗就是实物例证。

相关链接

谈一斤十六两及升斗斛石

“衡”的本义是平,“权”就是重,权也称“秤锤”。古代衡器指的是各种杆秤(图7)。  

人们常说“半斤八两”,这里既是说的公平、均等,也说明旧时的衡制是16两为1斤。据考古发现证明,春秋时就是1斤16两制。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也统一度量衡,1斤为16两也是秦国的制度。汉承秦制,此后历代沿用。至民国,虽然制度上改为500克为1斤,但并未执行,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执行了500克为1斤的16两制。1959年,国务院下令执行市制,将1斤16两改为10两制。1977年国务院批准计量单位包括中医药方一律使用吨、千克(公斤)、克的衡制。至此,彻底废除了沿用2500多年的1斤16两制。 

图7 清宛西地区升斗秤

为什么1斤定为16两?据说,刚开始朝廷制定的是13两为1斤,是通过夜观天象、观测星斗来确定秤量的。中国民间信仰认为由北斗和南斗组合,天下才能太平。因为北斗为7颗星,南斗为6颗星,合计为13颗星,所以就按等距离在木杆秤上刻了13颗星,形成了13两为1斤的制度。后来,人们在交易中总觉得使用不便,加上短斤少两的现象时有发生,于是计量官就上报秦始皇,在13星的后面又加上了福禄寿三星。经皇帝钦定后,就开始16两为1斤的计量规则。这种计量规则意味着缺斤少两者天理不容,缺一两者折福;缺二两者折福、折禄;缺三两者折福、禄、寿。所以“短斤少两”是天下商人交易的一大忌讳,所以人们常把分量不足的秤称为“短命秤”。这种说法延续了2000多年,由于人们对做秤的工匠和用秤的人都有个道德、诚信的衡量,因此认为,秤也成为公平公正的象征和天地良心的标尺。

但这毕竟只是传说,不是正史记载。1斤16两的衡制真正见于正史记载的是《汉书律历志》:“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所以称物平施知重也。本起黄钟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重十二铢,两之为两,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十六两成斤者,四时(春夏秋冬)乘四方之象(金木水火)也……三十斤成钧者,十二月之象也。终于十二辰而复于子,黄钟之象也。”

“权”当名词用时,则可以把权的作用抽象为某种决定性的力量,这种力量不仅可以衡量天下,规范事物,保持公正,可以举足轻重,这就是“权力”。

古代衡器尽管各代1斤与今公制的克数不同,但1斤进位都是16两,而斤以下的两、钱等进位却与之不同。一直沿用到建国后1959年,实行新的度量衡标准,1斤为500克,改为10两为1斤(中医药方除外)。到1984年又与国际接轨,废除市制。衡制则实行公斤,于是又出现了“公斤秤”,1公斤1000克,即2市斤。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杆秤渐渐被磅秤、台秤所取代,但民间和街市上仍有使用。

升和斗是最基本的容量器具。当时交纳税粮或民间交易都是用量器而不用衡器。图3中的升是豫西南地区按清制5斤小麦为1升制作,10升为1斗,50斤。此斗为5升斗,亦即量两次为1斗。但在实际运用中,因粮食品质不同而有差别。量时因虚实不同,晃动或脚踢,堆积淋尖不同,量出的结果就不同。于是就出现了“概”,即一用木板做成的直板,在斗的梁和沿上刮一下表示公平。过去征收税粮或粮行斗把子常常用脚踢淋尖盘剥百姓,溢下的粮食,不让本主收回,而由斗把子或相关人员分肥。按照图1中斗的容量计算,1石=10斗=100升=1000合=500斤。道光时内乡知县熊廷基,为打击不法商贩从中渔利,打制一石斗支立于粮行,其量值就是容小麦50斤,经实测,容小麦29.4公斤,基本符合清制50斤通用斗量。

容量单位最早出现于《小尔雅》,升是容量专用名称,升出现以后,与斗构成了十进位关系,并且出现了斛,十斗为斛。到了战国时期,升斗斛量制也普遍被诸侯国采用。汉代正式规定容量单位,合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自汉以后沿用此制,没有实质改变。

在龠、合、升、斗、斛五量之外,还有一个单位“石”。石,本为衡制单位,120斤为1石。根据文献记载,容量单位汉代以十斗为斛。然而在实际运用中又常常出现石与斛通为同一级容量单位的例子,如西汉许多容器上刻铭文“容几石重几斤”,实测其容积,石与斛相当。到了宋代,改斛为5斗,石为10斗,斛与石有了明确的区别。延至民国时,废除了斛这个单位,而石作为容量名称仍然保留了下来。

新中国以后不再使用升斗等容量交纳税粮,只用衡制。


参考文献

[1]刘鹏九著.内乡县衙与衙门文化[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9.

[2]刘新等著.南阳度量衡[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14-9  第一版.

[3]邓学忠.中国计量·清道光内乡校准行斗[J].中国计量,2006(1).

[4]《清会典·户部》律吕正义《权量表》.

[5]丘光明著.《中国古代度量衡》增订版.商务印书馆,2008-3  第二版.

趣味猜想

理论上讲量度单位应该全国统一,但为什么清代的南阳地区会出现与中央量度不统一的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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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闫子琦,女,文博馆员,现任内乡县衙博物馆办公室主任兼讲解部主任。致力于衙门文化研究和汉英语讲解工作,《内乡县衙与衙门文化》《内乡县衙廉政文化》和《解读内乡古衙》副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