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物院对抢注“莲鹤方壶”说“不”
文图: 李建伟、孙艳华
编辑: 张延红
发布日期: 2015-02-25
信息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日前,河南博物院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莲鹤方壶”商标下发的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莲鹤方壶”不予核准注册。至此,河南博物院历时5年对国家一级文物“莲鹤方壶”商标抢注提出异议案件尘埃落定。   
 
莲鹤方壶是1923年出土于河南新郑市李家楼郑公大墓的青铜器,是国之重宝,一个存放于北京故宫博物院,一个存放于河南博物院。在河南博物院,莲鹤方壶素有“镇馆之宝”之称,它以流动、飞扬的韵致,区别于中原商周青铜器的肃穆和威严,具有极高的艺术和文化价值,被誉为中原文化的名片。
   
2005年12月,河南商标注册投资人王某在第33类酒类项目上申请注册“莲鹤方壶”商标,2008年7月,该商标申请刊登在中国商标公告总第1129期,初步审定号为第5048995号。同年10月28日,河南博物院委托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莲鹤方壶”提出异议申请,2011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第(2011)商标异字第09544号裁定,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裁定申请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并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2011年5月27日,河南博物院委托先风商标事务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   
 
河南博物院认为,被异议人将“莲鹤方壶”申请注册在第33类的酒类产品项目上,取用了“壶”这一古代通用的酒器名称,同时又使用“莲鹤方壶”这一具有历史代表性的酒具名称,没有商标应当具备的显著性的特点,被异议人作为“知名”商标投资人,抢注被异议商标具有极强的主观恶意,属具有欺骗性的夸大宣传行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其他不良影响。河南博物院请求作出撤销该商标被初步审定的决定,并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被申请人王某认为,郑州莲鹤方壶酒业有限公司已经核准注册,并且已经开始实际使用被异议商标,被异议的商标依法应当获得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后认为,“莲鹤方壶”为国家一级文物的名称,具有特别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由一家市场主体独占有失公允。被申请人将“莲鹤方壶”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最终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对此,作为此案的委托单位,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董事长杨庆伟提醒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是历史的见证,有的文物古迹已成为“城市名片”,如果被随意注册,成为个别厂家牟利的工具后,将影响文物的艺术魅力和巨大价值,这类现象应引起文物管理部门的重视。文物管理部门也可以依托自身优势,打造一些文化产品,对商标统一注册、统一规划,制定规范正规的授权使用办法,真正将古人留下的文化遗产发扬光大。